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18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因本院94年訴字第518 號請求確認代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