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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08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郭琇玲吳爭奇陳勇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0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丁○○
即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甲○○
被告
北區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
乙○○ 住桃園縣平鎮市○○街25巷1號
參加人
丙○○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60號4樓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708 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68,4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吳爭奇

                  法 官 陳勇松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佳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08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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