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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陳永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浙江省紡織品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208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4,572,0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90,89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並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永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08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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