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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即被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丁○○

      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北區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7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本件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59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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