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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凃慶昇
被上訴人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277 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5年6 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6,867,200

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32,848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附表: 94年度重訴字第277號│├─┬────────┬──────┬───────┬───────┤│編│土地│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小計││號│(楊梅鎮○○段)│(平方公尺)│(新臺幣:元)│(新臺幣:元)│├─┼────────┼──────┼───────┼───────┤│1│第136之100地號 │7,383 │3,200 │23,625,600│├─┼────────┼──────┼───────┼───────┤│2│第136之105地號 │8,328 │3,200 │26,649,600│├─┼────────┼──────┼───────┼───────┤│3│第136之106地號 │844 │3,200 │2,700,800 │├─┼────────┼──────┼───────┼───────┤│4│第136之107地號 │3,423 │3,200 │10,953,600│├─┼────────┼──────┼───────┼───────┤│5│第136之108地號 │8,149 │3,200 │26,076,800│├─┼────────┼──────┼───────┼───────┤│6│第136之109地號 │8,394 │3,200 │26,860,800│├─┴────────┴──────┴───────┴───────┤│上訴利益金額合計為:116,867,200 元(計算式:23,625,600+26,649,600││+2,700,800+10,953,600+26,076,800+26,860,800=116,867,2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家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77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