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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92號

確認公同共有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92號

上訴人
柯陳幸佳 住日本國橫濱市中區常盤町三丁目26番
上訴人
送達代收人
李平義律師

           住台北市○○○路0段000號1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富元等間請求確認公同共有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2,990,2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15,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92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公同共有關係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