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金字第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金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葉宏基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94年度金字第2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198,7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5,0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