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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金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金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94年度金字第2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198,7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5,0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金字第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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