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8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尚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9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葉菽芬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860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光鈦國際工業股份有│台北富邦銀行中正分│94年4月30日 │120,960元 │BA一二五五五三│ │ │1 │限公司蔡裕豐 │行 │ │ │0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