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2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282號
- 聲請人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己○○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1107
- 相對人
- 戊○○
- 上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乙○○
- 兼相對人
- 丁○○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5年度繼字第723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駱金興(原名駱金棋,除戶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相對人則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緣相對人等前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業經鈞院以95年度繼字第723 號拋棄繼承事件受理,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前揭拋棄繼承卷宗,且有聲請人提出之駱金興戶籍謄本、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桃園縣楊梅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放款交易明書表在卷可憑,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