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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3號

原告
台灣奈米科技應用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樓43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高進福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涌誠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樹欣 律師
被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貹岩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原告所有擁之「高鋼性抗震承載平台之動能吸收方法」發明專利經第三人先後提起舉發案,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理中,且前開發明專利舉發案,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6年2 月9 日裁定命在該發明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

二、按「本法施行前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因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經法院依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續行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7 條定有明文。查該發明專利舉發案,業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舉發不成立,惟當事人已提起行政救濟刻正在經濟部審查中乙節,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7年6 月4 日(97)智專三(一)05026 第00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按。本件訴訟既因系爭發明專利舉發案審理中,依專利法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者,爰依前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智陽

書記官 林君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3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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