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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繼字第11號

聲請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繼字第11號

聲明人
甲○○
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

被繼承人  乙○亡)最後住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又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 元。此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及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其僅繳納新台幣135 元,未提出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及公證書並財團法人海峽基金會之認證資料;委託書之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基金會之認證資料,經本院於95年1 月26日裁定聲明人應於收受裁定20日內補正,其已於95年2 月9 日收受該裁定,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查,而聲明人至今尚未補正,應駁回之。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田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繼字第11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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