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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5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52號

聲?請?人 寅○○

??????申○○?住台北市文山區○○○路○段211巷26弄3

??????????號1樓

??????酉○○

??????丑○○?住台北市○○○路20巷10號

??????子○○?住台北縣永和市○○路134號

??????卯○○?住桃園縣桃

??????癸○○?住台北市○○區○○街286號3樓

??????巳○○?住桃園縣桃

??????辰○○?住同上

??????乙○○

??????丙○○?住台北市○○區○○街235巷6弄2號

??????甲○○?住桃園縣平

??????壬○○原名李蕭煜

??????????住桃園縣桃

??????午○○?住桃園縣桃

??????庚○○?住台北市○○區○○路22巷25號6樓之3?

??????辛○○?住同上

??????己○○?住台北市松山區○○○路○段338巷5號5

??????????樓之1

??????戊○○?住台北縣三重市○○里○○鄰○○街27巷30

??????????之1號

??????丁○○?住桃園縣平

上列19人共同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相?對?人?未○○?住桃園縣楊梅鎮仁美里2鄰草湳波7號

??????楊安祥?住桃園縣楊梅鎮○○里○鄰○○路25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4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相對人未○○、楊安祥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貳拾肆元、新臺幣貳仟零叁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未○○、楊安祥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壹仟叁佰壹拾捌元、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元」。

原裁定正本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 │├────────┬──────────────┬──────────┤│項目 │ 金額 (新台幣)  │繳款人或計算式 ││ │ │ ││ │ │ │├────────┼──────────────┼──────────┤│第一審裁判費│53,272元(聲請人漏列其中44,5│ 聲請人││ │72元) │ │├────────┼──────────────┼──────────┤│第一審測量費 │桃園縣楊梅地政事務所測量費:│ 聲請人││ │4,560元 │ ││ ├──────────────┼──────────┤│ │桃園縣楊梅地政事務所測量費:│?聲請人 ││ │5,600元 │ ││ ├──────────────┼──────────┤│ │內政部土地測量局測量費: │ 相對人 ││ │28,248元 │ 楊安祥 │├────────┼──────────────┼──────────┤│合 計 │63,432元 │ 聲請人 ││ ├──────────────┼──────────┤│ │28,248元 │ 相對人楊安祥 │├────────┼──────────────┼──────────┤│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 │ 相對人│├────────┼──────────────┼──────────┤│合 計 │5,130元 │ 相對人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未○○:61,318元 │ ││人之差額 │楊安祥:1,410元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52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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