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52號
聲?請?人 寅○○
??????申○○?住台北市文山區○○○路○段211巷26弄3
??????????號1樓
??????酉○○
??????丑○○?住台北市○○○路20巷10號
??????子○○?住台北縣永和市○○路134號
??????卯○○?住桃園縣桃
??????癸○○?住台北市○○區○○街286號3樓
??????巳○○?住桃園縣桃
??????辰○○?住同上
??????乙○○
??????丙○○?住台北市○○區○○街235巷6弄2號
??????甲○○?住桃園縣平
??????壬○○原名李蕭煜
??????????住桃園縣桃
??????午○○?住桃園縣桃
??????庚○○?住台北市○○區○○路22巷25號6樓之3?
??????辛○○?住同上
??????己○○?住台北市松山區○○○路○段338巷5號5
??????????樓之1
??????戊○○?住台北縣三重市○○里○○鄰○○街27巷30
??????????之1號
??????丁○○?住桃園縣平
上列19人共同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相?對?人?未○○?住桃園縣楊梅鎮仁美里2鄰草湳波7號
??????楊安祥?住桃園縣楊梅鎮○○里○鄰○○路25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4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相對人未○○、楊安祥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貳拾肆元、新臺幣貳仟零叁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未○○、楊安祥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壹仟叁佰壹拾捌元、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元」。
原裁定正本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 │├────────┬──────────────┬──────────┤│項目 │ 金額 (新台幣) │繳款人或計算式 ││ │ │ ││ │ │ │├────────┼──────────────┼──────────┤│第一審裁判費│53,272元(聲請人漏列其中44,5│ 聲請人││ │72元) │ │├────────┼──────────────┼──────────┤│第一審測量費 │桃園縣楊梅地政事務所測量費:│ 聲請人││ │4,560元 │ ││ ├──────────────┼──────────┤│ │桃園縣楊梅地政事務所測量費:│?聲請人 ││ │5,600元 │ ││ ├──────────────┼──────────┤│ │內政部土地測量局測量費: │ 相對人 ││ │28,248元 │ 楊安祥 │├────────┼──────────────┼──────────┤│合 計 │63,432元 │ 聲請人 ││ ├──────────────┼──────────┤│ │28,248元 │ 相對人楊安祥 │├────────┼──────────────┼──────────┤│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 │ 相對人│├────────┼──────────────┼──────────┤│合 計 │5,130元 │ 相對人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未○○:61,318元 │ ││人之差額 │楊安祥:1,41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