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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58號

撤銷贈與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58號

上訴人
甲○○○ ○○○○○○○○ ○○○○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陳尚仲
被上訴人
丙○○

      乙○○

          (現在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3 月4 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就其先位聲明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400 萬元,備位聲明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328 萬元,以先位聲明價額最高,並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400 萬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33萬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58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