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58號
- 上訴人
- 甲○○○ ○○○○○○○○ ○○○○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陳尚仲
- 被上訴人
- 丙○○
乙○○
(現在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3 月4 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就其先位聲明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400 萬元,備位聲明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328 萬元,以先位聲明價額最高,並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400 萬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33萬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