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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20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20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0,500 元,原告僅繳納5,000 元,尚不足4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20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