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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93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93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79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45,1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原告尚須補繳6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至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93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