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93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紀冠伶律師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詹振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79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45,1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原告尚須補繳6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蔡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