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更字第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更字第3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樓之8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丙○○
- 路144號
- 上三人聯絡地址:台北市○○○路○段73號5樓之1
- 被 上訴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本院95年重訴更字第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13,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3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