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 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己○○
戊○○
辛○○
乙○○
庚○○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50 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仟柒佰參拾陸萬陸仟玖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拾壹萬壹仟貳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