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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確認受取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上訴人即參加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范振星即祭祀公業范開蘭公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76 號確認受取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3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76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受取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