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 上訴人即參加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邱六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范振星即祭祀公業范開蘭公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76 號確認受取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3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