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9號
- 上訴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高木蘭律師
- 被上訴人
- 祭祀公業范開蘭公管理人范振星
- 訴訟代理人
- 林雅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鵬光律師
- 參加人
- 甲○○
- 參加人
- 乙○○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文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39號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就上訴人丙○○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並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