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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53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林明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5348號

債權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全「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黃全「豐」之姓名有無誤繕,如有誤繕,請以書面更正並提出債務人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

二、附表內之利息起算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5348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