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53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5348號
- 債權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全「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黃全「豐」之姓名有無誤繕,如有誤繕,請以書面更正並提出債務人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
二、附表內之利息起算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5348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全「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黃全「豐」之姓名有無誤繕,如有誤繕,請以書面更正並提出債務人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
二、附表內之利息起算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