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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283號

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283號

聲請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戊○○
相對人
丙○○

      乙○○

      丁○○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5年度繼字第811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駱金興(原名駱金棋,除戶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相對人則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緣相對人等前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業經鈞院以95年度繼字第723 號拋棄繼承事件受理,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前揭拋棄繼承卷宗,且有聲請人提出之駱金興戶籍謄本、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桃園縣楊梅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放款交易明書表在卷可憑,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283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