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簡字第20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200號

原告
辛○○
原告
乙○○
原告
甲○○
原告
癸○○○
原告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如后律師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壬○○
被告
己○○
被告
庚○○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戊○○ 住桃園縣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6 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丙、一、㈠中關於「93年2 期政府輔導收購蓬萊谷稻谷價每百台斤1,8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93年2 期政府輔導收購蓬萊谷稻谷價每百公斤1,800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簡字第200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