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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00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900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2683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肆萬參仟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聲字第503 號民事裁定准予暫予停止強制執行,曾提供新台幣貳拾肆萬參仟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268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聲請人主張茲因相對人所據以執行之執行名義,業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認定尚未確定,而相對人強制執行之聲請,亦經本院94年度執字第31777 號裁定駁回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00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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