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93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93號

原???告 壬○○?住桃園縣育

訴訟代理人
石麗卿律師

被???告 甲○○○住桃園縣蘆

??????????38號

??????己○○?住桃園縣桃

??????戊○○?住桃園縣蘆

      丙○○

      ????號8樓

      辛○○○住桃園縣蘆

      庚○○?住桃園縣八

??????????88號

      乙○○

      邱奕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甲○○○住富竹村1 林」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甲○○○住富竹村1鄰」。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癸○○、邱弈勳」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乙○○、邱奕勲」。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中關於「同段五八一地號」記載,應更正為「同福段五八一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93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