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31號
- 上訴人
- 丁○○○
- 被上訴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複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5年度訴字第20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