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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6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郭琇玲吳爭奇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69號

上訴人
利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戊○○

      乙○○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206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6,438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吳爭奇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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