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8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68,000 元,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8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68,000 元,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