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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0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8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68,000 元,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0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押租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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