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06號
- 上訴人
- 桃園縣中壢市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理胡律師
唐永洪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906 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8,9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上訴人僅繳納9,750 元,尚不足1,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
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