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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06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06號

上訴人
桃園縣中壢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唐永洪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906 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8,9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上訴人僅繳納9,750 元,尚不足1,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

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06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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