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己○○

      戊○○

      辛○○

      乙○○

      庚○○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50 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仟柒佰參拾陸萬陸仟玖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拾壹萬壹仟貳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謝至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50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