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 原告
- 乙○○○住桃園縣龜
- 被告
- 甲○○?住桃園縣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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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87,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