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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原告
乙○○○住桃園縣龜
被告
甲○○?住桃園縣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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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87,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66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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