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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原告
立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范綱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清雄律師
被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陳彥任律師

      王子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羽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51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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