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 原告
- 立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范綱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呂清雄律師
- 被告
-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羅明通律師
陳彥任律師
王子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陳彥任律師
王子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