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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9號

返還定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9號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高木蘭律師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范開蘭公管理人范振星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參加人
甲○○
參加人
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39號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就上訴人丙○○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並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羽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9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定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