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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更字第3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更字第3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樓之8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丙○○
路144號
上三人聯絡地址:台北市○○○路○段73號5樓之1
被 上訴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本院95年重訴更字第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13,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3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書記官 黃珮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更字第3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