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66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9 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7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