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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10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保險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即原告
丙○○
上訴人
即原告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對於民國98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各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下:

㈠上訴人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源公司)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 億8,995 萬3,6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 萬7,038 元。惟上訴人鴻源公司前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卷(見本院卷二第26頁),暫予免徵上開上訴費用。

㈡上訴人丙○○上訴利益金額為1,572 萬8,5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5,636 元。

㈢上訴人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利益金額為1,796 萬6,6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5,204 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10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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