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再字第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字第9號
- 抗告人
- 乙○○
- 相對人
- 國立中央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96年度再字第9 號回復原狀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5 月21日本院裁定(按對於裁定提起再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規定應以裁定形式行之,本院雖誤以判決形式記載,惟應無損及前述裁定之效力,併此敘明。)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