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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608號

離 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608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複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複代理人
袁曉君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3 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反訴訴之聲明第四項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訴訟標的金額,並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納,則裁定駁回其反訴。

家事法庭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月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608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離 婚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