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海商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海商字第1號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 Co. Con
- 法定代理人
- Jurgen Sa
- 訴訟代理人
- 賴文萍律師
- 相對人
- 三湖海運株式會社(Samho Shipping Co., Ltd.)
- 法定代理人
- 甲○○Yong
- 相對人
- 瑞典船東責任互保協會(Sveriges AngfartygsAssurans法定代理人 Frans Mal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蔣瑞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三湖海運株式會社設韓國釜山市中區○○○○ 街36-14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三湖海運株式會社設韓國釜山市中區○○○○街36-14號7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