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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海商字第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海商字第1號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 Co. Con
法定代理人
Jurgen Sa
訴訟代理人
賴文萍律師
相對人
三湖海運株式會社(Samho Shipping Co., Ltd.)
法定代理人
甲○○Yong
相對人
瑞典船東責任互保協會(Sveriges AngfartygsAssurans法定代理人 Frans Mal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蔣瑞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三湖海運株式會社設韓國釜山市中區○○○○ 街36-14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三湖海運株式會社設韓國釜山市中區○○○○街36-14號7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海商字第1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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