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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72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張天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72號

聲請人
吳政隆會計師(即破產人甲○○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甲○○破產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擔任甲○○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參萬伍仟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擔任本院96年度破字第72號破產人甲○○破產事件之破產管理人,今分配表製作在即,破產程序亦接近尾聲,爰聲請酌定報酬等語。

二、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84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於97年2 月29日經本院裁定選任為破產人甲○○之破產管理人,本院斟酌破產管理人處理本件破產管理事務之難易、任職期間長短、處理事務(含破產程序終止前尚待處理部分)、所費時間、執行之成效、暨本件破產財團資產總額等一切情事,認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新臺幣35,000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72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破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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