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47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8479號

聲請人
甲○○

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

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

,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甚明。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本票原本,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簡易庭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蘇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479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