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40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樓
- 訴訟代理人
- 陳長甫律師
- 被上訴人
- 永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歐龍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7年4 月3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開庭續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克盛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4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7年4 月3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開庭續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克盛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