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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29號

上訴人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2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77,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

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29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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