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5號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黃德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 被告
- 己○○即丙○○○○
- 被告
- 前列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吳尚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榮彬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怡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元」、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及第四項後段關於「如被告以新台幣玖萬元為原告供擔保」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甲○○、張秀雄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元」、「訴訟費用由被告甲○○、張秀雄連帶負擔」、「如被告甲○○、張秀雄以新台幣玖萬元為原告供擔保」。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七項第六、七行及第九項第
一、二行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 萬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甲○○、張秀雄應連帶給付原告9 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