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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24號

原告
乙○○

            號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再提出書狀特定訴之聲明(按:訴之聲明係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內容及範圍,原告民國96年10月5 日所提補正狀,補正訴之聲明⑴請求被告返還不動產。⑵請求履行家庭會議之協議。經核該訴之聲明⑴部分不能特定該不動產,訴之聲明⑵部分請求履行協議內容不明,均非適法之訴之聲明),並補正關於訴之聲明⑴部分之訴訟標的(原告96年10月5 日所提補正狀,並未補正關於訴之聲明⑴部分之訴訟標的),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訴之聲明所示訴之利益依法繳納裁判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鳳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24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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