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65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詹炳昆即祭祀公業詹敦仁詹清隱管理人
詹坤地即祭祀公業詹敦仁詹清隱管理人
詹德村即祭祀公業詹敦仁詹清隱管理人
詹明達即祭祀公業詹敦仁詹清隱管理人
詹和彥即祭祀公業詹敦仁詹清隱管理人
詹文峰即祭祀公業詹敦仁詹清隱管理人
詹輝林即祭祀公業詹敦仁詹清隱管理人
詹清雲即祭祀公業詹敦仁詹清隱管理人
詹俊聯即祭祀公業詹敦仁詹清隱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為421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依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600元計算,核定為252,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