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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6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張天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65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詹炳昆即祭祀公業詹敦仁詹清隱管理人

      詹坤地即祭祀公業詹敦仁詹清隱管理人

      詹德村即祭祀公業詹敦仁詹清隱管理人

      詹明達即祭祀公業詹敦仁詹清隱管理人

      詹和彥即祭祀公業詹敦仁詹清隱管理人

      詹文峰即祭祀公業詹敦仁詹清隱管理人

      詹輝林即祭祀公業詹敦仁詹清隱管理人

      詹清雲即祭祀公業詹敦仁詹清隱管理人

      詹俊聯即祭祀公業詹敦仁詹清隱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為421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依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600元計算,核定為252,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65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