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69號
- 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甲○○間因本院96年訴字第569 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乙○○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42,4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69號
上列上訴人與甲○○間因本院96年訴字第569 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乙○○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42,4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