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80號
- 上訴人
- 永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4 月11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97,119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74,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