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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9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潘進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99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表明第1 審判決不受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按上開上訴聲明所示之上訴利益,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第二審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表明其上訴聲明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3 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97年5 月11日送達上訴人乙○○、97年4 月2 日送達上訴人丁○○及97年4 月24日送達上訴人丙○○,有送達證書3 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99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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