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 上訴人
- 堯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清昕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宗竭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育志律師
- 被上訴人
- 群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江松鶴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榮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30,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