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91號
- 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戊○○○(即丁○○之承受訴訟人)
乙○○ (即丁○○之承受訴訟人)
甲○○ (即丁○○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重訴字第291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897,2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